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学校“三重一大”及民主决策相关要求,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后勤处议事制度,促进议事决策的民主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提高行政办事效率,根据学校《吉林大学“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校党发〔2024〕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处实际工作,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处长办公会议是后勤处议事决策的主要形式。后勤处通过处长办公会议,根据部门管理职责,讨论和决定后勤管理与服务方面各项业务的规划、实施和管理等重要事项。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三条 处长办公会议议事的范围包括:
(一)学习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学校有关文件、会议精神和决定;研究落实上级组织、校党委、校行政关于后勤管理、房产管理、节能等工作的重要决策。
(二)审议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
(三)研究讨论内部机构和岗位的设置及调整,人员调配、考核和奖惩等重要人事事项。
(四)研究拟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周期性工作计划。
(五)研究处理需向上级部门、省市主管部门和学校主要领导提交的重要请示、报告和突发性重大问题处置等有关事宜。
(六)研究解决各科室专题汇报的重要事项。
(七)审议项目实施计划重大调整事项。
(八)研究审议年度后勤经费预算、大额维修资金项目、大宗物资采购及其他专项经费实施方案。
(九)审议预算调整、变更等有关事项。
(十)审议除应急抢修以外的其他预算外拟实施项目。
(十一)审议后勤处自行采购工作规程未包含事项或自行采购工作小组有争议事项。
(十二)审议其它重要事项。
第三章 议事原则
第四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处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做出决定。决策时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除紧急情况外,对于意见不够集中、讨论不够成熟的问题,暂缓做出决定,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决议。处长办公会议在决策时如遇到意见分歧而情况紧急必须立即做出决定时,应由处长在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后做出决定。
第五条 坚持充分酝酿原则。提交处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须广泛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达成一致意见后,报告处长同意;凡重大问题,处长与处班子成员之间应事先做好充分的沟通协调,一般应在协商形成初步意见或意向后再提交会议进行讨论。
第六条 坚持保密原则。处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除按规定履行职责及授权传达外,其他凡属在一定时间内不予公开或经过讨论尚未做出决定的问题均应保密,与会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私下谈论、泄露或扩散会议情况。处长办公会议由综合管理科科长记录形成纪要,并妥善保管,未经处长批准,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借阅。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七条 处长办公会议一般由处长召集并主持。如遇紧急事项需要讨论且处长不能出席会议时,可由处长委托其他副处长(主任)召集会议并主持召开。
第八条 处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周举行一次,星期五上午8:30为例会时间,如遇特殊情况根据需要召开。
第九条 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参会人员到会方可召开。参会人员为处班子全体人员:处长、副处长、房产管理办公室主任、节能办公室主任、各校区后勤服务办主任,综合管理科科长列席并负责会议记录。相关科室负责人列席有关业务议题的研究审议过程。
第十条 处长办公会议提交和确定议题程序:
(一)凡提交会议讨论的议题,应由科室提出议题,报分管副职审定,经处长同意后提交处长办公会议审议。向会议提交的议题需准备电子版材料和书面材料。书面材料由分管副处长签字后交综合科备案。电子版议题材料一般应于会议召开的前1天(周四上午下班前)报送综合管理科。
(二)对于专业性、技术性要求较强的重要事项或涉及法律法规的重要问题,须在会前经过专家评估,并由相关部门进行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涉及规范性文件、合作协议等内容的议题,还需提交规范性文件审核意见表、合作协议审批表等材料;如属复杂而重要的议题应该在1周前提交。根据需要临时决定召开的会议,不受此限。
(三)综合管理科负责对议题进行整理和排序,处长办公会议议题由处长审定。
(四)综合管理科应将会议议题和会议材料及时呈给参会领导阅知,与会人员要认真阅读会议材料。
(五)会议应严格按照预设定议题进行,一般情况下不得临时动议。如遇紧急事项需临时增加议题,须征得处长同意,方可列入议题。
第十一条 提请会议讨论决定问题时,汇报人应该是后勤处分管处领导,会议中不得提出或讨论与议题无关的问题。
第十二条 对已确定上会讨论的议题,分管处领导原则上应保证准时参会。因特殊情况确不能参会的,相关议题原则上应缓议。如确因工作需要急需研究讨论的,经处长同意,可委托其他处领导或授权分管科室负责同志代为汇报。
第十三条 处长办公会议表决方式:
(一)会议通常采取面对面会谈形式。如遇重大不可抗因素导致无法面对面会谈,必要可采取线上会议形式。会议根据讨论事项内容的不同,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决策,最后由处长归纳总结,形成会议决议。
(二)未出席会议人员的意见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表决。列席人员无表决权。
(三)表决结果应当场公布。除无记名投票方式外,每位参会人员的表决意见必须记录在案,对表决结果的不同意见也应当如实记录。
第十四条 由处长办公会议决议或决定的事项,应明确具体实施科室、事项负责人和办结期限。负责(或牵头)科室应做出实施计划和工作方案,按决议要求落实。
第五章 决议督办
第十五条 所有提交会议研究的事项做出决定后,由综合管理科整理会议纪要,分送处班子成员、相关科室和相关单位;会议纪要须由处长签字确认加盖公章后存档。
第十六条 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处班子成员,如涉及到相关工作的,会后综合管理科科长应向其通报会议情况,并在需要时提供会议记录。
第十七条 凡属处长办公会议决定的各项工作,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分管处领导组织相关科室具体落实,并及时向处长反馈决议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 凡经处长办公会议表决通过并形成纪要的制度、措施或工作方案,全处所有科室、所有人员均应认真执行,并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积极办理;综合管理科负责处长办公会议决议的督办、检查和各科室的协调工作,半年向处长办公会汇报一次议题落实情况;各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分管处领导汇报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如需其他科室协助的工作,应服从处里统一安排,积极协助落实。
第十九条 会议决定的事项,必须遵从少数服从多数、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凡个人对组织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无权修改、否决集体决议或拒不执行。对于确有必要变更、调整、取消的会议决定事项,应重新履行上会审批程序,提交处长办公会议审议,否则不能自行改变。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议事规则由吉林大学后勤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自2025年6月13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