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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吉林大学机动车辆管理办法 (试行)

发布时间:2017-11-22    作者:zchq    点击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机动车辆是学校国有资产的一部分,是学校教学科研、生产生活、公务活动的主要设备,机动车辆的行驶必须遵循交通行为规则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制度。学校机动车辆要明晰产权,明确权责,强化管理,确保安全运行,防止流失,提高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法》和教育部教高[20009号《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产管理与后勤处是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全校机动车辆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学校所有机动车辆不分资金来源(国拨、自筹),不分增添方式(购置、馈赠、抵债)均是学校固定资产,由资产管理与后勤处统一管理,执行本管理办法。

第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使车辆设备受到侵害、破坏的单位和个人,车辆管理部门有权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其行政、经济或法律责任。

第二章 机动车辆的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五条 机动车辆管理实行两级管理体制。即:资产管理部门是学校机动车辆的一级管理部门,各使用单位是学校机动车辆的二级使用管理单位。机动车辆实行授权使用,授权经营,分级负责。

第六条 资产管理与后勤处是学校资产归口一级管理部门,在学校的领导下,对机动车辆行使产权和车籍管理。其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并完善机动车辆管理制度和措施;
    2、制定学校机动车辆总体规划和年度配置计划。负责机动车辆及对保证安全使用所需装备的购置、受赠、调配、调拨、封存、报废、回收、处理等工作;
    3、负责全校机动车辆固定资产帐目的管理;
    4、负责学校用于经营性车辆的界定,审核和实现保值、增值的监督管理工作;
    5、负责审批、办理学校公用车辆公安、交通管理执照、落籍、转籍、过户、更名、灭籍、审验等手续;
    6、代表学校负责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由车辆使用单位依法承担的机动车辆交通运行管理费(检验费、通行费、应税等)和保险费的管理。制定年度经费计划,统一办理全校各种机动车辆的保险,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7、会同车辆使用单位代表学校负责产权归学校的机动车辆交通事故的处理工作;
    8、组织机动车辆使用单位配合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开展各种交通安全宣传活动;
    9、有权强制执行国家有关机动车辆管理方面的法令和法规;
    10、负责全校机动车辆及相关设备清查、统计、报表及在用情况监督、检查、指导;
    11、负责机动车辆使用和管理工作奖惩。
    第七条 学校各中层单位是车辆二级使用管理单位。单位行政负责人对使用的机动车辆及相关设备实行责任管理。其职责是:
    1、组织贯彻落实学校机动车辆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
    2、自觉执行国家有关机动车辆道路交通、治安防范、公安消防管理等法规、法令;
    3、负责本单位授权使用的机动车辆权限范围内的调度、使用审批和定期维护、保养及保管等工作;
    4、负责实现占用车辆的保值、增值。检查、监督本单位机动车辆管理使用情况,发现隐患及时报告和处理;
    5、负责经学校批准配备的非经营性车辆交通运行管理费(检验费、通行费、应税等)和保险费等经费的申报;
    6、负责缴纳经营性车辆(含自负盈亏车辆)交通运行管理费(养路费、检验费、通行费、应税等),按时向学校缴纳由学校统一办理的机动车辆保险费;
    7、负责加强本单位机动车辆驾驶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行为规范的教育、培训、检查、考核工作;
    8、有义务作好交通安全宣传活动,按时参加征车、宣传、执勤等工作;
    9、调查处理因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并派专人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情况,负责保护、清理事故现场,安置伤员及善后工作。会同职能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负责事故处理期间发生的所有费用(除保险赔偿费);
    10、对责任事故提出处理意见,承担使用单位主管责任。

第三章 机动车辆的购置

第八条 除二级独立法人单位外,学校所有单位购置机动车辆首先由购车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校长同意,按照学校采购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机动车辆的使用管理

第九条 机动车辆必须符合国家交通管理的有关规定,方可使用和行驶。要严格履行派车审批手续、做好使用记录,保证公务性用车。
    第十条 机动车辆在校内道路行驶、使用、驻存必须符合校内交通、治安、消防主管部门(即学校保卫处)制定的有关规定。服从管理和指挥。
    第十一条 机动车辆使用单位对机动车辆运行安全负有责任,动用前必须完备交通肇事责任、车辆财产损失的保险,其保险费由二级管理单位负责向学校申报或缴纳,由资产管理与后勤处统一对外办理。
    第十二条 学校公务用车运行管理,以保证学校合法权益为前题的多种运行机制管理使用。按不同运营方式分块管理,其运行管理(检验费、通行费、应税等)和保险等费用分别负担和缴纳:
    1、教学实验、行政公务(业务)用车和经学校批准纳入其中管理的公务用车,由授权管理使用的二级使用管理单位负责年度经费申报,经资产管理与后勤处界定、审核,公开招标后报财务处批准划拨经费,统一对外办理。
    2、经济独立核算机构的公务用车等车辆,由授权管理使用、经营的二级管理部门负责并自行对外办理缴纳。其中:机动车辆保险须经学校批准方可自行办理。
    第十三条 机动车辆及行驶执照、号牌、证件、保养维修档案资料由使用单位严加保管,不得擅自出租、出借、转让、抵债、抵押、出卖、拆卸、改装、丢弃、报废。违反以上规定后果自负。
    第十四条 机动车辆使用单位指定的驾驶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驾驶车辆。驾驶时严格遵守驾驶操作规程,有责任做好保管、维护保养工作,保证车辆的安全、性能完好和待用状态。
    第十五条 根据国家规定经检验到报废期限或交通肇事报废的车辆,以及交通肇事车辆残件和车籍、行驶执照、号牌、证件等,由资产管理与后勤处统一回收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处置。
    第十六条 驾驶学校公用车辆发生交通肇事或得知车辆被盗窃、抢劫或抢夺时,车辆二级管理部门(被保险人)和具体使用单位及当事人必须在24小时内(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向当地交通管理部门或公安部门报案,同时向保险公司(保险人)和资产管理与后勤处报告。校园区域内发生的交通肇事,必须向学校内交通管理部门(学校保卫处)报告,接受处理。
    第十七条 充分发挥机动车辆的使用效益,要采取措施提高利用率,对利用率低的又不能保证车辆完好的车辆,资产管理与后勤处有权调剂或处置。
    第十八条 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各种机动车辆,因各种情况要变卖、转让、抵押、易物、捐助、处置等,必须向资产管理与后勤处提出申请报告,原值5万元以上车辆经资产评估后,会同有关部门报校领导批准后,办理资产变更转移手续(学校产权籍、公安交通管理车辆籍、交通规费籍)。并由资产管理与后勤处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车辆设备的清点、盘查及交接。
    第十九条 挂靠车辆由车辆使用单位负责落实责任,并会同资产管理与后勤处等有关部门调查、清理。
    第二十条 学校对转作经营性的车辆严格审批,并享有收益权。
    第二十一条 公用车辆较为集中的管理使用单位设兼职安全员一人。学校公用车辆驾驶人员要严格遵守管理规定,完成下列工作:
    1、接受教育、技能培训和各种集训;
    2、开展安全活动,义务宣传,义务出勤;
    3、作好机动车辆安全运行的审验检验和自查工作;
    4、向有关部门报告交通事故及责任事故的责任;
    5、有权拒绝各种违反规定和违反操作规程的作法;
    6、按时办理缴纳运行管理费等费用;
    7、车辆的行驶与摆放应符合交通、治安、消防规定;
    8、服从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9、身体健康,符合驾驶车辆的基本条件和要求。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在办理机动车辆各种手续时,必须经资产管理与后勤处审查,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办理。
    第二十三条 政府征用车辆,使用单位必须服从学校派遣。

第五章 奖惩规定

第二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和奖励:
    1、机动车辆行驶十万公里无事故、无大修;
    2、积极参加各项安全活动,义务献工、捐资突出者;
    3、严格执行规章制度,敢于同损坏车辆等不法现象做斗争,积极检举揭发违法、违犯规定者;
    4、主动采取有效措施,预防、抢救车辆设备及乘员,避免或减少损失者。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辆使用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资产管理与后勤处有权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处罚。
    1、未按其职责要求,对车辆设备管理不善,造成车辆设备重大流失、损坏、闲置的;
    2、未按其职责要求,对驾驶人员放松管理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者,按一般交通事故、重大交通事故、恶性交通事故和承担责任大小给予不同处理;
    3、明知车辆存在安全隐患或车辆行驶执照、证件、号牌等手续不全或无效,未办理车辆检验和保险等问题仍驾驶车辆的,对指使他人和知情不报告、不处理、明知故犯或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逃逸的。损失较大、后果严重的从严处理;
    4、没有不可抗拒理由,当事者不及时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保险公司报告的,因时效影响理赔将按比例承担修理费和事故责任费;
    5、违反规定造成车辆设备损坏视情节予以赔偿,除保险公司赔偿金额外,其余全部由个人承担,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6、拒不服从管理,藏匿、扣压、毁坏机动车辆设备和牌照、证件者;
    7、对机动车辆及牌照、证件未经资产管理与后勤处批准私自出租、出借、转让、抵押、变卖,或因此造成车辆损坏、丢失、罚没者,形成挂靠车籍、车辆者,交通肇事财产损失者,影响重大公务活动者,除限期整改、赔偿财产损失、缴回全部收入外,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8、以各种名目侵占车辆设备和利用职权谋私利的,填报报表弄虚作假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与后勤处负责解释。

附件:吉林大学机动车辆调剂工作流程.doc  



资产管理与后勤处

2017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