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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级法规文件

吉林大学工程管理人员行为准则

发布时间:2021-11-30    点击量:

2021年11月18日吉林大学第24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吉林大学工程管理人员行为准则

为了加强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建设廉洁高效、安全有序的进行,根据《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和《教育部直属高校和直属单位基本建设廉政风险防控手册》等系列制度文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准则。

第一条 树立全局观念和整体意识,团结协作,互相配合,不推诿、不扯皮,不搞本位主义。

第二条 工程管理人员应在工程建设全过程正确履职,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规范遵守党纪、国法和校规,清正廉洁、忠于职守。

第三条 严格履行工作程序,工作认真负责,监管工作及时到位。

第四条 严格执行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质量安全标准,做到技术上精益求精,工程质量上一丝不苟。

第五条 不准在监管过程中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私利。

第六条 不准索取、收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与行使职权相关的施工企业、服务企业等单位或个人的财物。

第七条 不准利用工作和职务之便,推销建筑工程材料或为亲属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私利。

第八条 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有价证券或超标准接待。

第九条 不准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包括电子礼品)、微信红包、预付卡以及接受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第十条 不准在与学校利益相关或工作职权范围内的施工企业、服务企业等单位中兼职或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项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