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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离退休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8-06-08    点击量:

 

为了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维护广大职工的利益,根据《吉林省省直机关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省直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吉直房改字〔2000〕1号)、《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直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细则的通知》(吉直房改字〔2000〕2号),以及(吉林省政府对我校申请执行省里文件的批复)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吉林省省直机关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吉直房改字〔2000〕1号文件规定,从1998年12月31日起,省直机关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住房货币分配,包括住房补贴、工龄补贴和住房公积金等方式。

二、我校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的补贴对象、补贴形式、补贴标准、补贴办法等,参照吉直房改字〔2000〕2号文件规定执行。

(一)补贴对象

2007年12月26日以后退休的全民所有制职工;2008年12月31日前来校工作的全民所有制在编在职无房和未达标职工。(注:199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在编职工简称老职工,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在编职工简称新职工)。

1.夫妻双方均未购买或租住公有住房(含集资房、经济适用房)的老职工(简称无房职工)。

2.夫妻双方虽已共同购买或租住公有住房(含集资房、经济适用房),其中一方或双方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老职工、新职工(简称未达标职工)。

3.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且夫妻双方均未购买或租住公有住房(含集资房、经济适用房)的职工(简称无房新职工)。

(二)补贴形式

1.无房和未达标职工按照一次性补贴的形式给予发放。

2.无房新职工按公积金补贴。具体实施将根据国拨资金和公积金交缴的实际情况,按公积金管理相关文件给予补贴。

(三)补贴标准

1.职工每平方米住房补贴额为500元。

2.年工龄补贴为4.28元。

3.工龄补贴计算:

离退休职工工龄补贴额= 年工龄补贴×(离退休当年的年份-参加工作当年的年份)。

在职职工工龄补贴= 年工龄补贴×(2008–职工参加工作当年的年份)。

4.住房面积控制标准:

职 务

职 称

工人系列

住房面积控制标准(建筑面积)

副部级

院士、资深教授


230

正厅级



160

副厅级

正 高


140

处 级

副 高

高级技师

110

科级及以下

中初级及以下

其他工人

80

(四)补贴办法

1.无房职工住房货币分配额=(住房每平方米补贴额+工龄补贴)×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控制标准 +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根据公积金管理规定)。

2.未达到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职工住房货币分配额=(住房每平方米补贴额+工龄补贴)×(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控制标准-职工现住房面积)+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根据公积金管理规定)。

职工现住房面积:夫妻双方公产房、房改房、集资房、经济适用房建筑面积之和。

三、有关问题说明

1.后调入我校的职工,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待遇。但若在原单位已享受了住房货币分配的不得重复享受。

2.1998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之前去世的职工不予发放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

3.停薪留职人员,自办理停薪留职之日起,不享受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职工回原单位重新起薪后,从起薪之日起连同停薪留职前的工龄合并计算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

4.凡现住房有权属纠纷的职工暂不享受住房补贴。

5.职工住房货币分配人事信息截止到2008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住房信息截止到住房货币补贴发放当日。

6.职工享受了住房货币分配政策,并在分配时达到了其住房面积控制标准,以后如因职务、职称晋升使其住房面积控制标准提高,不再进行住房货币分配补差(长房改字〔2004〕3号)。

四、住房货币补贴和工龄补贴的工作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同时填写《吉林大学职工住房货币分配申请表》。

2.学校相关部门负责的工作

资产管理与资产管理与后勤处:按照吉林省住房补贴文件及学校规定,进行职工住房情况的调查和核对,建立职工个人住房档案,为学校住房货币分配提供相关数据。

人事处:审核确认职工住房补贴的人事信息。

财务处:制定并上报学校购房补贴预算,依据资产管理与资产管理与后勤处提供的住房货币补贴发放明细单,负责住房货币分配的发放工作。

审计处:依据规定,对职工住房货币分配资金进行审计与监督。

3.长春市房地产管理与住房保障局审核。

4.公示。

5.发放补贴。

五、住房补贴的监督

1.学校向职工公布个人住房补贴情况,供个人核对,接受职工的监督。

2.申请住房补贴的职工应该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协助职能部门核实个人住房情况。对弄虚作假领取住房补贴的职工,责令其退回全部补贴,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纪律处分。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