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后发〔2014〕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处内接待工作,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吉林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等学校有关规定,结合我处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后勤处公务接待、一般来人来访、信访等接待事务。
第二章公务接待
第三条公务接待应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公务接待须见派出单位公函。没有公函的,接待方案须经主管校领导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公务接待实行事前申请、审批制度,各部门接待前先按要求填写接待申请表(见附件一),综合管理科登记备案后报主管副处长、处长,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六条原则上各部门不得自行安排公务接待,特殊情况须处长审批后执行。
第七条严格控制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
第八条来访人员调研内容广泛,涉及部门超过三个的,由党委办公室或校长办公室牵头接待。
第九条来访人员住宿费用自理,如遇特殊情况需学校支付的,须报主管校领导批准。住宿原则上安排在校内宾馆,确需在校外住宿的,要安排在协议宾馆,并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第十条 来访人员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可以安排公务用餐一次,陪餐人员仅限与来访人员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
10.1来访人员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来访人数的三分之一。
10.2用餐标准:一般招待:不超过500元/桌,酒水开支不超过100元;特殊招待:不超过1000元/桌,酒水开支不超过150元;中午招待不准饮酒。
第十一条公务接待用餐地点一律安排在校内餐厅,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餐品以家常菜为主,不提供高档菜肴、香烟和高档酒水。
第十二条 公务接待要根据来函内容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接待时间、内容、路线等事宜,参加人员应与来访内容密切相关。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
第二章一般来人来访接待
第十三条一般来人来访可由综合管理科接待,并做好来访登记。
第十四条 综合管理科根据来人事由将来人转接到有关部门或个人。
第十五条一般来人来访各科室可直接接待,并处理有关问题,涉及需向处长汇报的事宜事后应转告综合管理科。
第三章信访接待
第十六条信访接待工作按照学校信访条例执行。
第十七条信访接待要争取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不使问题扩大,不使矛盾激化。
第十八条信访接待由对口业务部门负责,涉及重大事项的,接待后应向主管处领导及处长汇报。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综合管理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处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经处长批准后生效,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公务接待申请表
编号: |
|
|
|
年 月 日 |
申请科室 |
|
来客单位 |
|
事 由 |
|
来客人数 |
|
陪同人数 |
|
总人数 |
|
招待时间 |
|
接待标准 |
|
申请人 |
|
分管科室领导意见 |
|
处长意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