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处人员考勤管理,保障我处的正常工作秩序,维护全处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吉林大学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处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处现有工作人员全部属于坐班制工作人员,按照学校规定的工作日作息时间考勤。
第二章 考勤管理
第三条 全处人员应当按照学校规定坚守工作岗位,切实履行岗位职责。全处人员不得在工作时间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活动,不得迟到、早退、无故缺勤或者擅离工作岗位;因故无法按时到岗工作的,应当办理相应的请假手续。
第四条 鉴于我处工作人员需要经常到施工现场检查的实际情况,要求全处人员在到现场检查前需到综合管理科(或各校区综合科)登记备案,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五条 全处人员请假原则上应按规定向主管副处长(后勤服务办公室主任)提交书面申请,履行审批手续。确因突发情况不能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的,应由请假人员本人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先请假,并在事后(返岗工作后)3个工作日内补办请假手续。本人无法补办请假手续的,应及时委托他人代办。请假人员应对工作做出合理安排,避免或减少因请假对工作造成不利影响。
第六条 全处人员请假期满后必须按时上班,履行销假手续。有特殊情况需要续假的,应在原假期未满前办理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续假。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第七条 加强内部管理,由处长作为后勤处考勤工作第一责任人,由主管综合副处长作为考勤工作分管负责人,综合管理科设考勤员岗位,具体负责全处人员考勤工作。考勤结果将作为全处人员职务晋升、岗位聘用、年度考核、评奖评优、薪酬调整等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全处人员考勤结果实行内部公示制度、月报制度。
(一)考勤员在每月1号将前一月的考勤结果在处内微信工作群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天,接受全处人员监督,受理考勤结果相关异议并做出结论。
(二)考勤员应在每月5号(如遇公休日、国家法定假日、寒暑假则顺延),将填报完整并经公示后的前一月考勤统计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原件由综合管理科存档备查),经处长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人力资源处。
第九条 因公出国(境)研修、国内学习进修、借调、挂职等,应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如实上报考勤情况,结合审批情况以及有关规定确定考勤结果。
第十条 副处级领导干部请假,须经处长审批;处长请假须经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三章 请假类别及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病假
全处人员请病假,当月累计不满5天的,应经主管副处长(后勤服务办公室主任)审批,请假单由综合管理科留存备查;5天以上(含跨月连续5天以上)的,应经处长审批,请假单由综合管理科留存备查,并报人力资源处审核备案。跨月份长期休病假的,其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可在销假时一并提供。
第十二条 事假
全处人员因处理个人事务必须离开工作岗位的,必须请事假。当月累计请事假不满5天的,应经主管副处长(后勤服务办公室主任)审批,请假单由综合管理科留存备查;5天以上(含跨月连续5天以上)的,应经处长审批,请假单由综合管理科留存并报人力资源处审核备案。
我处工作人员原则上工作期间不允许因私出国(境)。工作期间确因个人特殊情况请事假因私出国(境)的,经处内同意、学校批准的,还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审批手续。工作期间请事假出国(境)旅游的,一律不予批准。
第十三条 婚假
我处工作人员需请婚假的,由处长审批,请假单由综合管理科留存。
第十四条 产假(护理假)
我处工作人员需请产假或护理假的,由处长审批,请假单由综合管理科留存;延长产假的,经处长审批后,请假单由综合科留存并报人力资源处备案。
第十五条 计划生育假
我处工作人员需请计划生育假的,由处长审批,请假单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由综合管理科留存。
第十六条 哺乳假
我处工作人员需请哺乳假的,由处长审批,请假单由综合管理科留存。
第十七条 探亲假
我处工作人员需请假探亲的,由处长审批,请假单由综合管理科留存并报人力资源处备案。
第十八条 丧假
我处工作人员需请丧假的,由处长审批,请假单由综合管理科留存。
第十九条 被鉴定为工伤的人员,其休假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婚假、产假(护理假)、探亲假、丧假超出上述规定的天数,需个人申请,报请处里同意,然后提交学校批准。如果获批,超出部分按事假处理,否则超出部分按旷工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寒暑假期是我处维修工程较为集中的时间,部分工作人员无法安排休息。此类人员在认真做好加班记录并经主管处领导签字确认的情况下,可以安排在工作相对不紧张的时间调休,调休原则上不超过1周。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是对学校考勤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如有未提及或与学校方案不一致之处,按照《吉林大学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执行,本细则自2021年5月7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