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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级管理制度

后勤处考勤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8-06-08    点击量:

为严格劳动纪律,维护正常工作秩序,落实岗位责任,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处内各项任务顺利完成,保证员工的切身利益,根据《吉林大学教职工考勤管理暂行办法》(校发[2001]233号),结合资产管理与与后勤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考勤

第一条处内全体工作人员均为坐班制人员,执行每周五天工作制。

第二条全体工作人员均不得迟到早退、无故缺勤、擅离职守或工作时间内干私事。坐班制人员每天上下班时间根据学校的具体规定执行。

第三条处内设专人兼职负责考勤,主管综合管理科副处长为考勤负责人。

第四条各科室要确实按要求认真考勤,并按学校统一制定的考勤表式样填报,每月24日将本月考勤情况报综合管理科。

第五条各科室上报的报表要求主管处领导签字,并由全体职工监督。

第二章请销 假

第六条职工因各种原因不能上班时,应履行请假手续。职工请假时,应填写请假单,说明请假的种类、请假的期限,根据请假期限按学校有关规定逐级审批。

第七条假满上班后,应履行销假手续;假满后如仍需继续休假时,应按规定履行续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八条一般工作人员请假:一天假须经所在科室科长批准;二天假须经主管副处长批准;三天以上十天以内须经处长批准。

第九条科级干部:一天假须经主管副处长批准;二天假以上十天以内须经处长批准。

第十条处级干部:三天以内假由处长批准;四天以上报请主管校领导批准。

第三章休假种类及相关待遇

第十一条事假:凡请事假在10天以内的,经处长批准;10天以上,处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批。

请事假在5-10天的扣发当月岗位津贴、职责津贴、行业津贴的50%;超过10天的扣发当月全部岗位津贴、职责津贴、行业津贴。超过一个月的,停发工资和各种津贴。

第十二条旷工3天以内的扣发当月的全部岗位津贴、职责津贴和行业津贴;旷工4天以上的停发当月工资及津贴;连续旷工超过15天的或全年累计旷工30天以上者,学校予以除名处理。

第十三条病假:教职工因病请假三天以上的,须持校医院或规定的公费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经处长签署意见,报人事处审批。

病假5至10天的,扣发岗位津贴、职责津贴、行业津贴的25%;病假10天以上的,扣发岗位津贴、职责津贴、行业津贴的50%;病假在一到两个月的,扣发全额岗位津贴、职责津贴、行业津贴;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

第十四条婚假、丧假、产假、探亲假、出国探亲(旅游)参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