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后勤处的印鉴和介绍信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印鉴
1.发文时,所发文件须有拟稿人,核稿人签字,主管处长审阅,主管校长确认签发后,方可使用印鉴。
2.工作中发生的函件、证明、通知等,应由处长签字后方可使用印鉴。
3.重要的承诺,协议,文件等必须经处长签字后方可使用印鉴。
4.技术资料及乙方要求出具的证明、文件,需有项目负责人签字方可使用印鉴。
二、必须按规定使用介绍信
1.本处人员因公出差或参加会议时,需要证明身份和出差事由的,经主管处长批准,可出具介绍信。
2.处内人员因工作需要证明身份时,经主管处长批准,可出具介绍信。
3.处内人员因其他事由,须证明身份时,经处长批准,可出具介绍信。
三、使用印鉴时使用人应填写登记薄。注明内容及使用人。
四、印鉴、介绍信由人妥善保管,不得遗失,不得损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