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规章制度  >  校级法规文件  >  正文

校级法规文件

吉林大学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工作细则

发布时间:2019-12-23    点击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营造干净整洁、卫生健康、优美和谐的工作学习环境,提高师生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进一步规范吉林大学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吉大爱卫会)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66号)、《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全爱卫发〔2014〕3号)、《吉林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长春市爱国卫生条例》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全校所辖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辖区内所有单位及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与基本职责

第三条吉大爱卫会是全校爱国卫生工作的组织和协调领导机构。

吉大爱卫会主任由学校校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后勤管理与服务、疾病防控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委员由学校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担任,实行成员单位席位制。有以下成员单位:党委办公室、党委宣传部、学生工作部、校长办公室、研究生工作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处、财务处、保卫处、资产管理与后勤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基建处、工会、团委、经营性资产管理和改革办公室、基础教育办公室、校医院、后勤服务集团、体育学院、东区综合办公室、北区综合办公室、南湖校区综合办公室、西区综合办公室。

吉大爱卫会下设办公室。吉大爱卫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设在资产管理与后勤处,爱卫会办公室主任由资产管理与后勤处处长兼任。

第四条吉大爱卫会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爱卫会及地方爱卫会的方针、政策和任务,制定爱国卫生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完善的卫生设施,按照爱国卫生标准组织本单位人员参加爱国卫生活动,并接受所在地爱卫会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三)动员和组织各部门推动卫生校园和健康校园建设。开展病媒生物防制,开展校园饮食、饮水安全重点检查。协调开展重大疾病防控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群防群控、重大自然灾害的卫生防疫工作。开展全校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普及卫生知识,促进师生身心健康。

(四)协调学校相关单位为爱国卫生工作的开展创造条件,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保证。

(五)指导、督促检查各成员单位爱国卫生工作开展情况。

第五条爱卫办的主要职责

负责筹备相关会议,起草文件,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共同履行爱国卫生工作职责,检查、监督各成员单位爱国卫生工作落实情况。承担吉大爱卫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吉大爱卫会的日常工作制度

(一)实行成员单位分工负责制。按照工作职责,加强协调配合,落实工作任务。

(二)多渠道广泛开展宣传教育。采取多种宣传方式动员全体师生员工积极参与爱国卫生工作。每年4月按照地方爱卫会的安排部署,开展全国爱国卫生月活动,组织各单位宣传爱国卫生知识,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宣传表彰在爱国卫生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三)严格工作标准、强化监督检查。各成员单位高度重视卫生工作标准,坚持科学指导,强化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严格按照工作流程处理应急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四)加强沟通交流,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加强各成员单位的沟通,及时通报各成员单位工作动态,反映各成员单位工作情况。加强与省市爱卫会、食药监部门及卫生监督部门沟通协调,主动邀请相关部门监督指导学校爱国卫生工作。

第七条吉大爱卫会的会议制度

(一)全体委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由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规划我校爱国卫生工作整体发展,研究决定我校爱国卫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由委员会主任或委员会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召开。根据会议内容,委员会相关成员参加。

(三)联络员会议。吉大爱卫会各成员单位指派一名联络员,负责成员单位间协调联络工作。根据工作需要联络员会议由爱卫会办公室主任不定期组织召开。

第三章 成员单位职责与分工

第八条吉大爱卫会实行成员单位分工负责制。各成员单位按照工作分工履行职责,分别做好以下工作:

(一)党委办公室: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爱国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协调、沟通省市有关部门,推进学校爱国卫生工作。负责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信息报送工作。

(二)党委宣传部:负责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创建文明校园活动规划,常抓不懈,宣传并动员全校师生广泛参与。树立爱国卫生正面典型事例和先进人物,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开展健康教育和卫生科普知识宣传工作。

(三)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团委:负责加强对学生的健康教育,普及卫生知识,培养爱清洁、讲卫生的良好习惯,提高学生自身文明素质和健康水平。加强学生公寓卫生安全管理,组织开展学生寝室卫生安全检查,文明寝室创建活动。组织学生积极参加爱国卫生运动和卫生宣传活动。

(四)校长办公室:将学校爱卫会工作纳入学校整体工作,落实控烟各项措施,全面推行公共场所禁烟,创建无烟学校。

(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处:按国家及省市主管部门规定,组织实施教职工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六)财务处:制定年度爱国卫生工作经费预算,保证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的资金投入。

(七)保卫处:配合校医院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及重大疫情防控工作。

(八)资产管理与后勤处:负责爱卫会办公室日常工作。指导、检查、监督、协调相关单位做好病媒生物防制、饮食安全、环境整治、健康校园创建等工作。积极改善师生学习和生活环境,完善环境卫生基础设施,统筹学校环境卫生设备和工具的配置与更新工作,做好学校垃圾分类的规划管理工作,建立卫生管理长效机制。

(九)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实验室卫生环境监管,辐射源安全监管,实验室废弃物处置等卫生安全监管工作。

(十)基建处:负责校园内新建及改扩建项目的施工现场的卫生环境管理。

(十一)工会:负责动员组织广大职工广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提高师生员工健康体质。负责日新楼环境卫生及食品卫生安全监管工作。

(十二)经营性资产管理和改革办公室:负责学校所属企业的环境卫生监督工作。

(十三)基础教育办公室:负责组织附属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教室、食堂(含饮用水设施设备)、厕所等教学和生活环境卫生安全达标创建活动。加强传染病、学生常见病的预防控制工作,设立卫生室,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或兼职保健教师。开展健康学校建设活动。

(十四)校医院:组织开展重大疾病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群防群控、重大自然灾害的卫生防疫工作。开展学校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普及卫生知识,促进师生身心健康。

(十五)后勤服务集团:负责校园食品、饮水(自备水源、二次供水、直饮水设施、食堂蓄水池、饮水机等设施设备)卫生安全管理、分管区域内环境卫生及冬季清雪工作。

(十六)体育学院:负责学生健康教育的教学工作,组织参加各项体育赛事,培养学生健康行为习惯和生活方式。负责学校体育教学设施、运动健身器材的总体规划和管理工作。

(十七)各校区综合办:负责本工作区域内爱国卫生工作。

(十八)其他各单位应高度重视并认真做好本单位爱国卫生工作。

第四章附则

第九条学校接受国家及省市爱卫会、食药监部门及卫生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于不履行本规则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吉大爱卫会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十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吉大爱卫会负责解释。